科学发现,通常指的是对新的科学事实或现象的发现和研究,它本身并不直接属于上述专利法规定的发明创造的范围。这是因为科学发现更多地涉及到对自然现象的认知和理解,而非直接产生具有实用价值的技术方案或者设计。
科学发现有时也能间接地与发明创造产生联系。例如,一个科学发现可能会引领出一种新的技术方法或者产品,这种情况下,这种技术方法或产品是可以申请专利的。科学发现本身也可能包含一些具有实用价值的元素,如新的材料、新的工艺步骤等,这些部分也可能成为专利法保护的对象。
科学发现本身不能直接申请专利,但科学发现可能包含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技术方法、产品等元素,是可以作为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同时,我们也应看到,科学发现的共享和传播对于推动社会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价值,因此,在专利法的框架下,对于科学发现的保护和激励也有待进一步探讨和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