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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编

2024-03-04 11:32

婚姻家庭编

一、婚姻制度

婚姻家庭编明确规定了婚姻制度,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二、家庭关系

1. 夫妻关系: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

2. 父母子女关系:父母对子女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和扶助的义务。

3. 其他家庭关系:兄弟姐妹间的关系平等,子女无论婚生还是非婚生,父母都应当履行抚养义务,同时兄弟姐妹之间也应该互相帮助。

三、财产分配

1. 夫妻财产制: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另有约定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

2. 继承财产:被继承人的财产应当按照遗嘱或者法定继承分配,继承人中未成年人应当得到特殊照顾。

四、子女抚养

1. 子女抚养权:父母是子女的法定抚养人,离婚后子女抚养权由双方协商或者法院判决。

2. 子女探望权: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五、离婚与离异

1. 离婚条件: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或者有其他应当准予离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2. 离异子女抚养:离异后子女抚养权由双方协商确定,对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六、家庭暴力与虐待

1. 家庭暴力禁止:禁止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2. 法律责任: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七、婚姻家庭中的法律责任

1. 重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因重婚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可以请求有过错方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 离婚过错赔偿:因一方重婚、与他人同居等行为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可以请求有过错方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3. 离婚财产分割: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

4. 离婚后子女抚养: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